金华市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
第二条 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买受人和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四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竞买人及买受人
第五条 竞买人是指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取得竞买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向本公司提出竞买申请,提交有效证件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拍卖标的流通、使用条件相应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办理竞买登记,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额由本公司在《拍卖公告》或《拍品清单》中公布),领取竞买号牌后,才能成为正式竞买人。
第七条 买受人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所确认的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会上举起竞买号牌则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价位。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应价即不得反悔,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竞买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须出具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本公司认可,方可参加竞买。
拍卖标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标的相关资料是对拍卖标的历史及现状进行介绍的文字及图片材料。因印刷、复印、拷贝或摄影造成资料与原物有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第十一条 拍卖标的相关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
第十二条 竞买人在拍卖会前,应对欲竞买标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负责。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并愿为拍卖标的的现状承担相应责任。竞买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卖标的为由,在拍卖成交后提出退货或取消该项交易。
成交、交割及付款
第十三条 拍卖标的竞买成功,买受人应与本公司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定金,并按本公司《拍卖公告》或《竞买须知》约定的比例支付佣金,其余购买价款应于拍卖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支付的方式、期限在本公司《竞买须知》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买受人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拍卖标的成交后需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应在付清所有款项后,持本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税金及费用由买受人和委托人依法承担。
第十五条 购买价款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支付其他货币,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本公司为买受人所支付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起的银行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由买受人支付。
第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上述第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定金或佣金,买受人已缴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未竞得人的保证金于拍卖之日起二日内退还,买受人的保证金转为购买价款。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证及赔偿
第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有效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拍卖标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证明及有关资料,若为共有财产:须提供共有人授权书,司法、行政机关或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拍卖委托,还应提供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件,经核实无误后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保证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该标的没有设定担保物及其它任何债权。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不得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第二十二条 如果拍卖标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则委托人应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二十条的规定,由此而造成本公司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保留价
第二十四条 保留价(即拍卖底价)是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最低价格。
第二十五条 保留价由委托人决定,并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注明,或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以人民币标示。保留价一经确定,一方要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重新协商确定。双方应对保留价保密。
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由本公司在《拍卖清单》中特别说明。无保留价说明的,起拍价即认定为该标的的保留价。
佣金及费用
第二十六条 委托拍卖成交,委托人应按《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本公司支付佣金及其他与拍卖直接有关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标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售出,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时,同时应授权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政策从成交价款中代扣全部增值税。
出售收益支付
第二十九条 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购买价款之日起十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本公司有权向买受人收取外币,与委托人无关。
第三十条 如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三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撤回拍卖标的收费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会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在公告前撤回的,应支付已经发生的费用。在公告后撤回的,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及其它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本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项拥有决定权:
(一)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及拍卖地点、拍卖时间、拍卖条件和拍卖方式;
(二)在拍卖标的资料及新闻媒体中依法对拍卖标的作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四)委托人所应支付其拍卖标的在资料制作中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有权在拍卖会开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
(一) 对拍卖标的归属或处分权有异议;
(二)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本规则第二十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异议;
(三) 委托人已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四) 存在其他合理原由。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提高起拍价、拒绝任何无效的竞买价、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根据本规则的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三)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的拖欠款项。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超过约定期限,如买受人仍未全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将通知买受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支付,买受人经通知后仍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支付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和为主张权利引起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等;
(三)再次拍卖出售该标的,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未经审定人员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会场。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维护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条 本公司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第五章 定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是指金华市拍卖有限公司;
(二)“拍卖标的”是指交予本公司供拍卖会出售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三)“出售收益”是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例计算的佣金和委托人应付本公司的各项费用
(四)“购买价”指落槌价加佣金后的价格;
(五)“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生,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